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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 芝加哥公约和东京公约的全称是什么? 华沙公约国际民航损害责任

2021-03-09知识9

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承运人责任的提出 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运输是风险较大的一种运输方式。这是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往往会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的故障、驾驶。

航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 包头“11·21”空难中遇害的地面人员有权获得赔偿 包头“11·21”空难,造成了机上50多名乘客和机组人员遇难,1名地面人员也在空难中死亡。乘客和机组人员的赔偿工作,有关保险公司已经开始赔付。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次空难中因飞机失事造成一名地面人员的死亡,其家属有无赔偿请求权、向谁主张赔偿以及应当得到哪些赔偿。笔者认为,由于飞机出现坠毁事故,导致地面无辜第三人死亡,第三人的近亲属作为飞机坠落的直接受害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东方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经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对航空事故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给予赔偿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当今民用航空交通工具普遍使用的情况下,作为航空器经营人的航空公司应充分重视航空运输质量,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但航空飞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航空事故还是无法避免甚至还屡屡发生。所以各国均在立法上保障对因此造成旅客和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如在美国法上,航空飞行从一开始就被毫无疑问地视为异常危险行为(所谓异常危险行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那些在那个时间、地点和环境下被认为是不寻常、很危险的行为,不管行为人多么谨慎和小心,都不可能排除它给人或财产。

如何理解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 一、《华沙公约》的规定《华沙公约》第1 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 的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处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处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 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议定的经停地点的运输,即使该国 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 运输,如果没有这种议定的经停地点,就本公约而言不得作为国际运输。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 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 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由《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运 输”,基本上是这样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即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

对于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分析国内国际标准的区别。 因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货物受到毁损的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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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国际民航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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