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要约,诺成合同,债权人撤销权,不安抗辩权)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2113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5261出要约的人称为要4102约人,收到要约的人则称为1653受要约的人。要约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三、债权人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四、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这三个名词是什么意思?民法中的。刚刚学,不大懂。。。希望不要去搜搜索引擎,最好有自己的见解,呵呵。 在于履行时间的先后吧。我按自己的理解,举个小例子说明吧 同时履行抗辩权 比如签了合同,甲方花钱请乙方盖楼,如果乙方没有达到合同的工程进度,乙方就可以提出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 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而法国学说称之为\"不履行的抗辩\",它来自中世纪罗马法,是从约因(consideration)学说出发的。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另外,瑞士债务法第3条、意大利民法第1469条、奥地利民法第105条、中国台湾省民法第265条等都对不安抗辩权有所规定。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给予了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另一方面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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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1合同履行抗辩权 2证券 3意思表示 1)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即当事人享有的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简单说: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且不构成违约.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2)证券: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3)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即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例如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可以认为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求合同法中先行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名词解释和区别 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