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政府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将迈开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逐步提升。而上海多功能金融中心的形成,特别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将为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逐步走向国际化提供基础支持,有助于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成为未来国际货币多元化中的“一极”。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政策怎么样?
什么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 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 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应注意哪些细节? 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要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者发生欠税行为,试点企业的资格评审将很难通过。二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必须在2年。
有关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现在已经确定能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国家有哪些? 1)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与有关邻国就已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朝鲜和哈萨克斯坦八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