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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管理制度 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9知识8

按现行施工管理制度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现场安装的起重机设备,不仅要对其设计安装方案进 参考答案:C

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春天的小风商业、商务旅馆、地下室(C-1、D-1、G-1);垃圾站(E-1)建筑起重机械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433626562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恒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一条项目。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杨衍富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二章购置与租赁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第六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

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制度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建筑文本施工升降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433626564机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升降机安拆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施工升降机安拆、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升降机租赁、安拆、使用、维护保养,防止和杜绝施工升降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谁违反,谁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2、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不论是租赁和自购的都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办理初始登记证,取得“一机一牌”注册统一编号后方可安装投入使用。未进行备案办理初始登记证,未取得“一机一牌”注册统一编号及租赁的未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的不论新、旧的起重机一律不准安装投入使用。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委托由有相关安拆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在起重机械安拆前10天要求安拆单位提交起重机械安拆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会同租赁、安拆、。

什么是施工升降机管理制度???? 电 150 电 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模式,话 381 话 施工升降机的管理制度是为了号 816 号 维护升降机的安全所规定制度码 70 码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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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哪个部门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2113全监督管理5261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4102重机械的安全监1653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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