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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包工头拖欠工资后逃匿 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2020-07-23新闻3

保护工人合法收入对于维持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我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摘要

2015年,被告人李某东雇佣工人在谷饶镇周边村居承包村民自建楼房的建设及装修工程。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东因个人资金紧张停止支付工人工资,拖欠工资共计305230元。停止支付工人工资后,被告人李某东为逃避工人讨薪而逃匿。同年11月13日,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李某东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李某东逾期不进行整改,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年12月4日,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东被抓获归案。

我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东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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