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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法院:巡回审判进军营 现场宣讲效果好

2020-07-23新闻9

为迎接“八一”建军节,7月22日下午, 桐柏县法院组织涉军维权法官,来到县武警中队巡回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为50余名武警战士、消防指战员、民兵预备役们送上“法治大餐”。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0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桐柏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车逃逸。肇事车辆所有人系吴某,该车在南阳某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妻子及其子女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9万余元;吴某对杨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在限额内对被告杨某、吴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交警大队认定杨某系驾车逃逸,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某不具有肇事逃逸情节,商业险是否应该赔偿和杨某锁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支付了11万元谅解费,是否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因双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同时判决财险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法条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官解读 民法典

庭审结束后,干警们结合制作的《民法典》七大亮点宣传展板为旁听的武警战士、消防指战员、民兵预备役们宣讲了《民法典》,并送上《民法典》等普法书籍200余册。

近年来,桐柏县法院在借鉴“汤阴经验”和“信阳模式”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涉军维权新途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建涉军维权新模式,受到驻地官兵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交通事故#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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