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刘某某起诉被告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在被告席上,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辛广龙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这是继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冯自保出庭应诉后,宁夏又一厅级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刘某某原系宁夏某煤炭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14年该公司发生“5.17”较大瓦斯窒息事故,造成三死一伤,后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以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参与、实施瞒报,对瞒报负有重要责任为由,于2019年12月给予其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刘某某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刘某某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向被告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各自观点,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辛广龙在法庭质证、答辩、辩论等环节均发表意见。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跨区划管辖银川市一审行政案件中,始终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抓手。
特别是自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后,该院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制度,在向行政机关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一并送达出庭通知书,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其整改。
今年上半年,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83.99%,同比增长53.18% ,发送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书》3份,实质性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有效助推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告官见官”“出庭又发声”已渐成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新常态。
当天庭审中,部分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及下属分局主要负责人现场旁听。因案情复杂,该案将在法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