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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检察】依法办理全市首例缓刑罪犯社区矫正期间减刑案

2020-07-23新闻9

7月16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依法出席法庭,参加普洱市司法局提请的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聪减刑一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案为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普洱市首例缓刑罪犯社区矫正期间减刑案。

庭审期间,检察人员依法参与举证质证环节,进一步对本案证据和事实进行深入核实,经查明:2018年5月22日,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聪因犯非法制造弹药罪,被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周某聪遵纪守法,积极参与公益劳动等监督管理事项,并主动参与疫情期间社区服务,有突出悔改表现;2019年7月1日,周某聪在行车途中发现两名妇女在过河时不慎落水,便停车跳入河中将两名落水妇女救起后送医院救治;2020年1月,周某聪勇救两名落水妇女的见义勇为行为,被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为此,普洱市司法局以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聪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

法庭上,市检察院检察人员依据建议书提出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聪有重大立功表现,应给予减刑的出庭意见,法庭采纳了检察意见,当庭宣判裁定,对罪犯周某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改为二年六个月。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聪减刑案件的审理,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传导了社会正能量,从中体现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营造社会公平正义氛围的新成效。(市院第五检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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