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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消权品质相同的案例 债务人能够向谁主张抵消权

2020-07-23知识14

合同抵消的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消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法定抵销的法定抵消的权力 法定抵消权非常难理解,就算老钟的“啰嗦”课程也很难解释。以老钟的案例为解释思路:A欠B10万元,B向A追讨时遭A殴打进院治疗,费用8万。一直无任何措施,过了1年时间后(B对A的侵权之债罹于时效,就是诉讼时效已过),A和B两人路上碰见,谁可以提出法定抵消权呢?答案是B,A不可提。至于法定抵消权的其他构成要件就不累赘了,基本都懂的,难点在于其“溯及力”。其实我感觉对这个知识点的把握在于我们正常判断案例有个惯性:诉讼时效!而法定抵消的“溯及力”就因为诉讼时效已过才开始生效,开始我是迷糊的,为什么过诉讼时效却还可以受保护呢?在于这个知识点:“法定”两个字,法定的权利很大啊,所以是具有即自动保护。可特殊是法定抵消权是有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才可行使,就是说不提才是放弃。愚之拙见,个人观点而已,望有正确的观点提之。抵销权应当满足的条件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债务人能够向谁主张抵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举例子,再说明法理基础,谢谢 抵销权的溯及力,所谓债务抵销的溯及效力,是指债务抵销使相互间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的法律效力。通常抵销权成立的时间与实际行使抵销权的时间。如何理解法定抵销中的“标的物种类、品质”?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享债权,须为合法,任何一方之债务不合法(如赌债),不得主张抵销。(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单方主张抵销。(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务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扩展资料:法律效力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关于通知的方式,法学专家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则上应提倡使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关于法定抵销权通知的时间,合同法未予限定。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法定抵销权。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行使抗辩权过程。法定抵销的实践案例 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甲租赁乙的房屋,到2000年底欠乙租金1.5万元未付,但乙一直未向甲主张该笔租金;2003年6月,乙向甲购买价值3.5万元的货物,约定同年12月底前付清货款。到了年底,乙仅支付甲货款2万元,称尚欠的1.5万元货款抵销甲欠乙的租金1.5万元。甲不同意,认为乙对甲所享有的1.5万元租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适用法定抵销,便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尚欠的1.5万元货款。此案主要涉及到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适用法定抵销的问题,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话,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并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定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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