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全面实施十年禁渔政策。
禁令之下,仍有人心存侥幸,
在长江里偷捕。
昨天,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对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集中宣判。
案件一:
2020年4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驾船来到南京市六合区南钢5号码头附近水域(该处位于长江干流,系禁渔区)使用先前布下的地笼网捕捞水产品。2020年4月14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巡逻时抓获,抓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将大部分渔获物倒入江中,民警在现场扣缴地笼网25个及遗留的渔获物。法院判处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案件二:
2019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被告人杨某、文某夫妇驾驶自家小船,在本市栖霞区靖安镇大唐电厂下游至大道河通江口附近的长江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组成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多达七八次。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文某抓获,并从其所在的住家船上查获电捕工具电瓶、电抄网及充电机。法院判处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期徒刑8个月,文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例三:
2020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至本市鼓楼区淮滨路1号世贸滨江希尔顿对面长江水域,沉放禁用渔具三层刺网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禁用渔具三层刺网四张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法院判处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3个月。
案例四: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根据农业部规定,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长江禁渔期),被告人王某数次至本市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大唐电厂上游的永定河通江口附近长江水域,使用地笼网捕鱼。法院判处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4个月。
案例五:
2020年4月9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惠民桥外侧靠近长江一侧水域(该处位于通江河口,系长江禁渔区)使用先前布下的三层刺网捕捞水产品。被告人鲁某收网完成后被民警发现,在实施抓捕过程中鲁某逃离现场。法院判处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2个月。
尽管这5起案件案值较小,但当事人都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了国家明文禁止的捕捞方式捕鱼,如地笼网、电鱼等。法官表示,电鱼不仅会对捕获的水产品造成伤害,还会破坏区域内水生物的生殖系统。而地笼网俗称绝户网,本身网眼很小,鱼进去就出不来,也属于灭绝式的捕捞方法。
7月17日,南京玄武法院已经和检察、公安等部门共同会签了《关于开展打击破坏长江流域渔业资源违法犯罪及公益保护专项行动的方案》,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行动,要对非法捕捞进行全链条打击,打击重点不仅包括非法捕捞本身,对明知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谋利的,对明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仍长期非法收购的,都要依法予以刑事打击,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则以重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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