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对这种行为是否禁止?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是明令禁止的。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 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 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 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补分 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 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 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诸如此类的方法还很多,实际生活中还会不断 产生新的方式方法,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用\"其他任何。
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但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
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需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咨询: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有哪些?要担什么责任?律师回答: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