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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苑丨社交软件变卖货平台 产品质量、个人隐私却难保障

2020-07-23新闻10

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社交软件集聚大量用户,巨大的流量也吸引了越来越多商家的目光。据统计,近三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社交电商案件逐年增长,以涉微信平台的购物纠纷为例,从2017年的73件增加至2019年135件。

2020年7月23日,北京顺义法院召开社交电商法律风险线上新闻通报会,针对常见法律风险做出了提示和建议。

社交软件卖货引发的纠纷在增加

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建介绍,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拼多多等社交电商是电子商务一种新的衍生模式,是指依托互联网社交平台,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

近年来,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多样化社交媒介的蓬勃发展,社交平台集聚了大量用户,成为商家新的流量来源,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社交电商进行品牌营销和产品推广。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交电商逆势火爆,从外卖、生鲜电商扩展到在线教育、远程医疗、健身训练等领域。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预测,2019年社交电商市场规模达20605.8亿,占比超过网络零售规模的20%,2020年在疫情的催化下,社交电商市场规模占比网络零售将超过30%。

作为一种新型消费形态,社交电商正成为电子商务不可忽视的规模化、高增长的细分市场,但与此同时,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销售链上主体众多、销售形式隐蔽复杂、平台保障尚不健全等原因,在社交电商交易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类纠纷。

据统计,近三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社交电商案件逐年增长,以涉微信平台的购物纠纷为例,从2017年的73件增加至2019年135件。

质量、售后、隐私难保障是风险点

李建分析指出,涉社交电商类纠纷案件有四大常见法律风险。

第一,市场准入门槛低,产品质量难保证。在社交电商领域,很多卖家不需要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营业执照,在社交平台进行商业活动操作十分简单,无需较强的专业知识,经过简单培训就可以加入,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一些卖家没有取得法律要求的资质就开展经营,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质信息或自然人身份信息。比如微商,他们只需通过上级代理的协助把商品信息发布到朋友圈,熟人之间在朋友圈分享即可直接购买。

而为了快速扩展市场和增加用户数,不少平台和商家打出低价策略吸引消费者,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产品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在相关案件中,反映产品质量问题的占比最多,有些社交电商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实物、说明书三者内容不符,有的甚至是“三无”产品。此外,一些社交电商经营者不提供购物发票和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消费者也存在维权取证难题。

第二,营销链上主体多,适格被告难确认。以社交媒介为平台的零售新模式,其营销手段日趋精准、丰富,主要包括利用网络直播带货、公众号软文营销、博彩游戏、促销抢拍、社群团购等多种手段。

在这条营销链上,包含了直播主播、卖家、短视频平台、消费者、社交平台、品牌方和媒体运营方等多方主体,涉及到买卖、广告、分销、代理等多重法律关系。

一旦消费者想要维权时,可能会出现卖家与主播、平台等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消费者通过与卖家或主播以私信方式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平台方往往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销售方式较隐蔽,售后保障难实现。由于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些卖家的商品展示、下单、付款等环节全部在平台控制外的第三方网页上完成,并不在消费者账户页面显示订单交易情况;一些卖家的流量入口是信息流广告、微信好友分享的链接,这些入口非常不稳定,随时有可能删除或下线,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再次找到这些链接,找到了也很可能打不开。

但在社交电商领域,消费者与卖家发生冲突时,部分卖家通过拉黑、删除好友的方式处理,导致消费者的该条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四,平台监管不健全,个人信息难维护。很多购物小程序在初次登陆时都默示推荐微信登陆或者手机号码登录,且大多都以同意“隐私政策”为前提条件,购买者出于省时省力考虑,一般不会仔细阅读直接点击允许,很有可能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

例如,某社交电商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权案件,经查,当事人在消费者注册的时候,跳出对话框让当事人确认,详细信息为:“需要使用通讯录其权限,您是否允许?”在隐私设置项目中,存在“允许通过手机通讯录加我为好友”选项,一般默认设置为开启,致使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被陌生人了解。

避免与主播或卖家通过私信方式交易

针对以上的法律风险,顺义法院分别从消费者、商家、监管部门三个角度做出了提示和建议。

买家应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1.截图实名认证信息。如果是首次在陌生平台购物,买家应当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存证,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账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避免维权困境。

2.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在与卖方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的细节。如果卖方发送语音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转化成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复对方的语音内容获得对方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3.与卖家约定售后条款。社交电商平台的卖家不一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商经营者,但是消费者在付款前可以自行与卖家约定售后服务,比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逾期发货违约金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从而有力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4.尽量避免私下交易。建议喜欢在社交平台观看直播购物的消费者,一定要在平台链接内下单,避免与主播或卖家通过私信方式交易,否则其交易行为因为未经第三方平台而难以得到平台方的保障及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

社交电商平台及经营者应增强责任担当。社交电商平台要建立监管体系。即使有些社交平台不属于《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商平台,其在交易环节也应该加强管控,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同时,社交平台收集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经过用户自主选择同意,不应强制捆绑授权。

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和查处力度。建议将微商、个人卖家等主体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要求其进行注册登记,核实其个人信息、营业范围、住所地、经营资质等条件,对于无证经营者,采取封号、冻结账户存款等措施。对使用虚假信息登记注册的,建立信用惩罚体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资格。

案例

通过朋友圈购物 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5年,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钱某,钱某是在微信经营玉石生意的微商,其微信名为:琦玉阁*玉道工坊,钱某称其在温州经营叫做“玉艺阁”的工作室。

钱某经常通过其微信朋友圈推销玉石,2015年11月,辛某在钱某微信朋友圈中看中了几件玉石产品,并通过微信向钱某购买。辛某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共向钱某支付款项294500元,后因有几件玉石没货,钱某又退回原告货款107900元。

辛某于2015年11月17日收到被告快递的玉石后,觉得与被朋友圈中看到的图片有差异,于是通过微信要求退货,但被告予以拒绝。辛某又于2015年11月19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经工作人员的调解,钱某仍然坚持不予退货。辛某经与被告多次协商,钱某均称因工厂不同意给原告购买的玉石产品退货,所以钱某也只能坚持不退货。

辛某将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钱某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退货时间应从2015年11月20日起算,辛某收到案涉交易商品最后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故辛某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互相退款退货。

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玉石挂件等买卖交易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商品为玉石挂件、耳钉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记录,以便后续的维权行为。

刷单未收到佣金 起诉后请求却被驳回

2018年,文某经人介绍加入一Q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著名电商平台的某店铺上下单购买手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

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骤操作后,商家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蓬江区法院起诉该店铺及电商平台,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从事的上述商业活动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实质属于“刷单”行为。同时,该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违法经营,该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某及店铺所订立的是无效的合同,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文某主张返还的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其在该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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