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感觉自己的知识很匮乏
需不需要充充电
这里就有个好机会
崇明检察院“青训班”又开课啦!
快来学习知识吧!
7月15日,崇明检察院开展第十二期“青训班”岗位练兵活动。针对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案件增多,新问题不断呈现的情况,为提高干警办案质效,崇明检察院邀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苹、检察官多丽华,开展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审查重点与难点”为主题的业务交流培训会。
活动由崇明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陆平主持,业务部门干警及“青训班”学员参会,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经侦支队部分民警受邀参与联学联训。
主持人
陆平
崇明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主讲人
多丽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多丽华检察官紧密结合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围绕非法集资案件“四性”特征、主观故意、单位犯罪等方面在实践认定中的重点、难点进行了深刻讲解。
经营模式
1
非法性:自设账户归集资金、发布虚假标、期限错配。
2
公开性、不特定性:特定化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不特定,已向社会公开宣传,亲友(除近亲属外)和单位成员均视为不特定。
3
利诱性:默示保证收益、夸大宣传、变相承诺安全。
主观认识的内容
1
明知公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2
明知公司没有明确限制吸引投资人的方式和投资人范围。
3
明知公司向投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证明其是否具有认识到实际上是由公司在吸收资金的条件和可能。
共同犯罪责任
1
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犯罪对象一致的情况下,虽各行为人分工不同,但有共同故意,故应当承担对该犯罪对象的全部犯罪责任。
3
无行为则无责任:负责给新业务员培训的行为人与公司负责领导、组织、策划等人员构成共同犯罪,但犯罪对象只是新员工非法集资的数额。
陈苹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第二检察部主任
陈苹主任就把握非法集资类案件认定的关键本质进行分析,并传授了案件办理经验,整场讲座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并解答了干警办理该类案件的疑惑。
接下来,崇明检察院将继续做好“青训班”业务培训工作以及公检两家联学联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警的专业素能,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为地区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