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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9月1日起施行

2020-07-23新闻8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崔永焘报道) 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自2020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同步在我省施行。

《资源税法》第二、三、七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资源税法》相关规定,提出本地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优惠政策,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准确掌握我省资源税征收管理现状,合理确定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和优惠政策,确保《资源税法》在我省顺利施行,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全省资源税地方立法开展调研,广泛吸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方案》。

《方案》立足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足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立足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立足操作简便利于征管;明确了我省54个征税税目及具体适用税率,将已探明储量、具备开采条件、未来5年内可开发利用的(银、绿松石)两个矿种一并确定为应税税目;税率方面,《资源税法》已确定税率的从其规定,对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按照原矿税率高于选矿税率的原则分别确定,个别税目因矿种特点、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原因,对税率进行了微调;根据青海实际,明确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尾矿等情形分别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2020年9月1日,《方案》与《资源税法》将同步在我省施行。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做好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具体的征缴操作规程,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和优惠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完善我省地方税体系。未来,我省还将根据资源禀赋、开采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对适用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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