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2日,市法院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万城镇解放南路东关洋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除,恢复原貌,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检察院工作人员等到现场监督见证执行全过程。
据了解,原告海南义德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土地位于万城镇解放南路东关洋(四至为:东至水利沟畦,南至围墙,西至围墙,北至陈某礼、陈某国等居民楼用地,土地面积为2027.5079平方米)使用权期间,被告李某喜、李某清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份侵占原告上述土地种植槟榔、菠萝蜜等。原告劝阻未果并多次与被告交涉,两被告对原告不予理睬,继续侵占原告土地种植农业经济作物。经查明,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某喜、李某清立即停止侵害海南义德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排除妨害,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迁除种植在上述土地上的槟榔等作物的所有地上附着物,恢复上述土地原状,停止妨碍和干扰原告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当天,市法院执行人员抵达现场后,法警用警戒线隔离出执法区域,疏导围观群众后,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在强制执行的同时,执行人员再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调解,但被执行人一方仍拒绝自行清除该土地上的附着物,最终调解未果,随即安排挖机对涉案土地上的槟榔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历经四个多小时,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全部清理完毕,将土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也对那些试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震慑作用。
下一步,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保卫战。
▍记者:陈小娜 蔡亲显
▍编辑:何子仪 彭楹
▍监制:翁世武 陈明思
?万宁市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