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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哪些项目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根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以外,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一)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交易。(三)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六)国有投资比例占到 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 权的环境能源交易。(八)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我在安徽合肥长丰县招标中心投标,投标时候评委认为我们写产品质量等级:优等品,所以废了我的标。 1、只要依法实质性响应就可以。2、评标标准应具有客观性,优等品本身不具有客观性。3、政府采购项目,对采购结果不满的,可先行向招标代理或者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或招标人逾期不答复,或对招标代理或者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