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林萌)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
《资助办法》共有6章3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章规定了资助范围和基本条件等;第三章规定了一般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四章规定了专项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确立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总基调。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新时代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2019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承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深化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
《资助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支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促进的资金,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资助对象为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内的自然人,且知识产权成果纳入贵州统计范围。
《资助办法》相较以前知识产权资助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亮点:
整合涉及知识产权资助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项目资助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多、较分散,由于制定时间不同,规定的流程和办理程序也不尽相同,不利于群众及时系统地了解掌握项目资助的要求和办理程序。为方便社会公众系统全面地了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资助项目及办理程序,将涉及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集中于一个规范性文件中。
将“事前资助”转变为“事后资助”。为降低财政资金使用风险,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投入人、财、物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资助办法》将原来的“事前资助”方式修改为“事后资助”方式。
明确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项目资助范围。为有效调动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一般资助侧重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专项资助侧重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服务业发展、人才培养等。
调整知识产权项目资助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外省标准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资助办法》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项目的资助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提出了总量控制的使用原则。
实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机构改革后,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工作处于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状态。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资助办法》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事权与财权进行了统一。
编辑:朱若岚
审签:王幸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