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试管技术获得的子女仅与父或母一方有血缘关系,一旦父母双方离婚,孩子应该归谁抚养?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试管婴儿抚养权的离婚案件,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案件成功调解。
只与母亲有血缘关系,男女双方争夺抚养权
孙兴与妻子陈湘于2013年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2016年,孙兴被查出患有不育症,无奈之下,夫妇俩商议选择由第三人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子女。2017年8月,女儿小孙顺利出生,一家人喜出望外,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小天使”格外珍惜。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渐趋平淡,孙兴与陈湘产生矛盾,经常争吵不断,双方的感情日渐破裂,多次协商离婚。2020年6月份,陈湘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情缘已了,同意离婚,但在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另一方能否探视等问题上发生了严重分歧。
陈湘表示,女儿跟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来的,理应由她抚养,同时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她不同意孙兴及其家人进行探视。
孙兴则在法庭上极力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他认为,试管婴儿来之不易,耗费了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自己有权争取其抚养权。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老人与小孩之间已有了深厚的感情,不让老人照顾或者探视孩子对老人来说感情上难以接受。
“自从女儿一出生,我就格外珍惜,决不会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就亏待她。”孙兴态度非常坚决。
双方达成调解,保障男方探视权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暂时搁置了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转而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分别向原、被告展开调解工作。
法官告诉陈湘,虽然小孩跟父亲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女关系,但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亲孙兴可以主张抚养权、探视权,即使抚养权给母亲,也应保障父亲一方相应的权利。同时,法官也向孙兴释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孩尚不满三周岁,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更有利。
法官还向两人指出,父母的分开是一种缘分的结束,但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健康地茁壮成长。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两人最终同意各自做出让步,小孙由母亲陈湘负责抚养,父亲孙兴每月至少可以探视两次,双方达成调解。(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人工授精子女,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规定
对于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而根据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校对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