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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取回权和抵消权 简述破产法中的取回权与抵消权的区别

2021-03-09知识4

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含义是什么? 一、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与抵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销权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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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取回权和抵消权 所谓取回权,抄是指当破产2113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5261财产时,对于4102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1653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

破产法中抵销权和民法上抵销权的区别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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