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建设工程中的下浮率,指的是在投标报价基础上的下浮呢, 一般招标时都有一个预算价(按图和定额算出来的),另外还设置应该招标控制价(通常下浮了7%~10%),这就是下浮的上限,如果你的投标价格高于控制价,就是废标,下浮率。
招标下浮率指的是什么?
建设工程是不是一定要设置下浮率?? 需要,以深圳2113市为例。《深圳市建设工程5261造价管理规定4102》明确规定: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1653门应当采用专门刊物按月发布与本部门公开网站适时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以下价格信息:(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二)价格指数;(三)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主要建材价格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每半个月或者每周发布一次。扩展资料:《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相关法条:第十一条 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价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经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当采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询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编制计价标准以及发布价格信息的需要,采集施工消耗量数据、造价成果文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在采用总价下浮率评标的招标下,投标的下浮率该怎么确定,才有利于中标呢? 网页 微信 知乎 图片 视频 明医 科学 汉语 英文 问问 学术 更多? 我要提问 问题分类 特色 搜狗指南 问豆商城 。? 2020SOGOU.COM 京ICP证050897号
公路工程决算能不能按招标时的那个下浮率再下浮呢 一般来说,投标人投标时的报价下浮率、合同签订时的下浮率与结算时的下浮率是一致的。对于业主来讲,如果双方都同意,这个下浮率是越大越好,实际上一般合同签多少就执行多少。若是合同执行中工程量有变更、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且此类变更或波动都是有利于施工方节约施工成本的,应该在合同中就写明若发生了此类情况变更部分工程量单价是否在原基础上还要下浮或是主材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率后材料价格如何调整。若实现合同没有约定的,不是很好与施工单位再要求下浮了,如果施工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有关的有利于业主的调价文件的,也可以据此协商要求更多下浮率。总的来说,你这个环节的控制还是要在签订合同时落实,结算时再提已经晚了。建议只协商,协商不成就执行合同,别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