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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 管理 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是否已经废除

2021-03-08知识7

市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市场物业管理(一)我中心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各物业所统一管理。各所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物业所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股和规划建设股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动者(经营户)负责。(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物业所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二、市场经营管理(一)市场商铺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二)各物业所市场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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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 管理 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是否已经废除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招投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出售或者租赁商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十五条新建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对出售场内商位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该规定。新建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该规定。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应当签订商位出售或者租赁协议,协商约定下列事项:(一)场内的商位总数、设置布局;(二)出售、租赁商位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三)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年限、费用;(四)商位转让、转租的条件;(五)商品划行归市和陈列规范要求;(六)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的配备标准、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七)市场物业管理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八)市场广告宣传投入;(九)财产保险;(十)开业时间;(十一)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市场举办者通过租赁商业用房举办市场的,场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商业用房的租赁期。第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推荐使用合同示范。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市场商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乱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第二十二条 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异地营业执照的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主管该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商品经营者应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悬挂《经营许可证》。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范围。第二十三条 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规定,服从管理。在市场设置摊点固定经营的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商品经营者如在协议约定期内需转租、出借、转让经营场地和设施的,应与市场经营者协商办理。第二十四条 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信息、咨询、劳务、中介等服务机构可以进市场从事相应的服务活动。商品交易经纪人不得从事实物交易。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关、停、并、转或缓建、停建,需要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进行一次性或临时性商品经营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手续后进入市场交易。第二十六条 商品经营者可进场设点从事批发、零售、采购、代购、代销业务;可以从事现货交易,也可订立合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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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有哪些内容涉及哪些法规? 集贸市场管理三大环节:集市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一、集市交易主体监管,即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经营者…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21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5261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4102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1653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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