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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价值 实体行政法和程序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2021-03-08知识12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出处】《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关于行政法是否存在或有必要构筑其理论。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什么核心价值 内含效率的公正一提到简易程序,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其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的确,效率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要求一种诉讼程序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

论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的法律价值及其实现 [摘要]行政赔偿先行程序是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解决赔偿问题来达到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等目的。。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 实体行政法和程序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程序法和实体法是辩证统一的。是“你有我,我有你”。事实上,各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和形而上上反对二者,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不利于指导实践。1、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程序启动并以成本运行。程序只是过程、链接、方式和步骤。因此,程序运行的目的只能隐含在程序之外,即启动程序以实现实体法。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区分是非,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惩治民事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诉讼程序的结束是实体法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行政目的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结;罪犯受到惩罚,无辜者免于起诉,国家和社会秩序得以维持是刑事诉讼的终结;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终结。民事诉讼程序。3、程序操作评价标准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度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成本是评价程序运行的标准。扩展资料: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一种程序法。当然,。

论述我国程序法的基本体系及其价值. 中国法律体系的二元结构表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之中。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对程序法与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7623430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一直停留在比较浅显的认识阶段。表现为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虽建立了庞大的实体法为基础的理论体系,却相对地忽略或轻视了对程序法的研究和尊重。实践中也更多地表现出了对程序法的轻慢和忽视。在社会价值观体系中表现出对实用主义的推崇,其结果是把程序及程序规则视为“形式主义”和“教条”而予以蔑视,程序法也自然只居于“助法”、“保障法”的地位,而无独立价值。这些认识极大地束缚了程序法的发展和进步。因而有必要予以重新检视。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实体法作为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存在,但是权利义务由设立到实现均存在一个方式、方法、步骤的问题,并且其一旦遭破坏或失衡,需有保障和恢复平衡的机制,权利义务的实现也需要具体的操作过程,所以实体法仅仅只起到了法的一半作用。它的静态存在只为社会提供了遵循,遵行的模式和对法律后果的预置。而真正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包括直接实现和后继性实现)则仅有法律(实体法)的预设和宣示是不够的,它必须具有程序上的引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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