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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质疑时间规定 招标法 质疑期

2020-07-23知识11

政府采购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效期从何时算起?如果过了质疑期还可以质疑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首先作出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供应商。其质疑或投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权利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招标投标法》第六十 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 标人提出。公开招标被质疑之后,公示期是不是需要延长?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均需要处理,公示期外收到的异议可以不用处理。所以,不存在公示期延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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