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68条第3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68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适合调解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先予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2113序规定第二百三5261十三条4102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1653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百来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源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知、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道这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结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