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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主要学习内容 河北省超限超载规定

2020-07-23知识9

河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怎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通行管理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也可以根据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流动检测卸载点。第九条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设置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五)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的,除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外,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25条有什么规定?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河北省高速对超限超载有怎样的处罚规定 1 位律师回答 最佳解答 热门法律知识 超载处罚规定 车辆超载超限不但会严重破坏公路设施,而且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对路上的行人、车辆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2020年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一条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你好河北六轴车过超限站超载一顿半怎么处罚? 你好河北XX车过超限站超载一顿半怎么处罚 车货总重超过55吨才算超限,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地查处超限超载。当它的车货总重小于或等于10吨。新交规规定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率为百分之几?河北和天津分别是多少?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河北省超限规定标准多高多长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主要学习内容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于2010年6月30日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分五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行管理,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三)由汽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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