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湖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专题询问,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现场应询”。据悉,此次询问是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首次专题询问。此前,本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该省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近期,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我们在调研时,有地方工商联的同志和民营企业家反映,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不准,将经济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还有个别的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请问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姜蕾的问题很直接。
“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这个问题抓住了市场主体的痛点。”王晋介绍,湖北检察机关从2016年制定“鄂检十条”、开展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专项工作开始,一直把企业家反映比较集中的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久押不决等问题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我们深刻认识到,司法办案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涉案市场主体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王晋说,湖北省委召开全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后,湖北省检察院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制定了“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工作方案。
随后,王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工作回答了这一问题。他介绍,一是事前把好侦查监督关。从立案之初,就注意防止将经济纠纷刑事化办理。湖北检察机关加强和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提前介入涉企案件的常态化、制度化,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发现不该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案;已经采取人身或财产性强制措施的,督促及时予以解除。二是事中把好办案审查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涉企案件,湖北检察机关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不构成犯罪的,坚决做到不捕、不诉;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带病”进入下个诉讼环节。三是事后把好错案补救关。湖北检察机关将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为市场主体反映诉求搭建“绿色通道”。对企业家申诉的案件,第一时间指定专人办理,如果确有错误,将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办案机关依法予以纠正;符合国家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对徇私情私利,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司法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最后,王晋表示,湖北检察机关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以监督的“有为”防止办案的“越位”,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安心发展。(检察日报 刘怡廷)#湖北省#检察院#市场主体收藏
“我们深刻认识到,司法办案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涉案市场主体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王晋说,湖北省委召开全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后,湖北省检察院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制定了“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工作方案。
随后,王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工作回答了这一问题。他介绍,一是事前把好侦查监督关。从立案之初,就注意防止将经济纠纷刑事化办理。湖北检察机关加强和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提前介入涉企案件的常态化、制度化,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发现不该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案;已经采取人身或财产性强制措施的,督促及时予以解除。二是事中把好办案审查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涉企案件,湖北检察机关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不构成犯罪的,坚决做到不捕、不诉;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带病”进入下个诉讼环节。三是事后把好错案补救关。湖北检察机关将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为市场主体反映诉求搭建“绿色通道”。对企业家申诉的案件,第一时间指定专人办理,如果确有错误,将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办案机关依法予以纠正;符合国家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对徇私情私利,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司法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最后,王晋表示,湖北检察机关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以监督的“有为”防止办案的“越位”,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安心发展。(检察日报 刘怡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