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和考研是否冲突? 对于不少法本生来说,考研和法考就如同鱼和熊掌,该如何取舍,伤脑袋啊。本文所说的考研和法考冲突与否,…
我国《民法通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请问:这是一条什么类别的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2113不动产的所5261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于双边冲突4102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1653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确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同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在不同的事实情况下,可能导向适用内国法,也可能导向适用外国法,所以称这类规范为双边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种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仅从法律条文看,并不知道是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但根据它提供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所涉不动产法律关系中的不动产位于何国这一事实情况,就可以推定应该适用的法律。不动产如果位于中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中国法,即内国法,不动产如果位于某一外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该外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二条冲突规范的分类判断: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选择适用? 选择型冲突规范。2113具体分析5261如下:1、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4102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1653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因为只提供一个连接点,所以本条不是。2、选择型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根据选择方式又可再分为两种:(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而任意进行选择。就是说选择不附加条件。(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处于不同的地位,首先适用顺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该法律无法适用时,才能选择其后一顺序的法律。就是说选择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按顺序选用。所以本条属于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3、重叠型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本条没有规定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故不属于重叠型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