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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20-07-23新闻3

不起诉决定,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被不起诉人黄某

“不懂法真的是害人又害己,我会好好珍惜这个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努力提升自己和员工们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真正做到依法治企!”被不起诉人黄某在闽清县检察院举行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会上激动地说。

● 电路故障,擅自伐山场林木●

2019年11月中旬,福建某陶瓷厂生产时突然停电,在对本厂自行架设的一处高压线进行线路检查时,发现停电原因为某山场的树木与该处高压线触碰导致电力故障。随后,该陶瓷厂老板黄某在未与山主郑某协商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雇佣工人用油锯对山场某处影响高压线正常运行的树木进行砍伐,并连同未触碰到高压线的树木一并砍伐。经鉴定,闽清县白中镇某山场被砍伐的林木并非生态林,树种为桉树、杉木,株树共计591株,立木蓄积量共计29.3404立方米,经济价值为12673.85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郑某的经济损失,取得郑某的谅解。

●是否起诉?举行公开听证会●

闽清县检察院在依法审查后认为,黄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黄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过当,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等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黄某所经营企业对本地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鉴于上述情况,闽清县检察院依法拟决定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7月14日上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代表、律师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审查认定、法律适用及拟不起诉理由作全面详细陈述。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闽清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不仅综合考量了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经营企业的实际状况。”人民监督员林如海说,“这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宣告不起诉,助力民企发展 ●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综合研判全案情况后,闽清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7月20日,闽清县检察院对黄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宣告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对黄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不起诉决定书,阐明相关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对被不起诉人黄某开展法治教育。

“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今后我将借此机会反思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与员工一同增强法治观念,认真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合规开展项目工作,扎实做好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为闽清县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黄某诚恳表示。

供稿丨王倩雯 王鲁南

编辑丨邹晓娜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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