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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语言的

2021-03-08知识9

广播媒介对语言有哪些具体要求 广播新闻性信息声音产品的传播应“回归”身心合一式的人际传播状态广播是一种情感媒介。广播媒介的传播主体“讲述”新闻,用户“倾听”新闻,抑或是,用户“倾诉”心声,传播主体与其对话。传受之间虽然被电波或新媒体平台相隔,但对话却可以“无处不在”。广播媒介的传播活动属于大众传播的一种,研究它要放在大众传播的框架之中。但是,传受身份的平等以及声音介质的传递包含着人际传播的特质。所以,广播媒介新闻性信息传播主体有声语言表达的创新研究可以放在人际传播的维度去探讨,而且基于这种维度的研究,是为了让广播在媒介融合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历史经验证明,“高八度”式的声音传播让听众厌恶,“端腔作势”、“高高在上”式的广播新闻产品让人唾弃。中国播音学将语言表达样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宣读式、朗诵式、讲解式和谈话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广播的新闻产品多以播报式进行“生产”,即便是一些脱口秀类的“说新闻”节目和评论员点评新闻内容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366306538,他们的有声语音表达样态依然有明显的念稿子痕迹。人际传播强调“心与心”的交流,它更符合情感媒介的特质。广播传播主体的有声语言表达应建立在人际传播。

广播语言和电视语言有何区别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什么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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