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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2020-07-23知识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社会反应 胡云腾表示,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创新。中国现行四级法院体系中,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但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制度,最高法院设立相对稳定的巡回法庭机构,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胡云腾说。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胡云腾表示,巡回法庭的作用,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最高法院办案压力,同时也有利于避免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区域案件放在某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有可能受到各种关系影响,不利于公正判决。“由最高法巡回法庭来审理这些案件,一方面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本部更好地行使对中国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胡云腾说。两个巡回法庭怎样运行两个巡回法庭的庭长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兼任。因为这两个巡回法庭兼具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审理职责,所以架构设置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机构设置 人员配置 1、庭长:3名;2、主审法官8名;3、若干工作人员,共计25人左右;4、部分书记员则将由地方法院选拔。行政人事巡回法庭的人、财、物仍将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即从最高法院选派到地方巡回法庭的人员,依旧保留最高法院的编制、工资计算方式等。法院审级在审级上,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设置目的优化中国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在中国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机构职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试点人选2014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已经就试点巡回法庭的人选向全院下发通知,接受报名,工作地点是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庭长经历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51岁法学博士学位;1996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干部;1998年11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正处级审判员;2000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正处级审判员;2001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局级审判员;2002年8。近年来,随着社 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 量案件涌人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 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什么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设立背景1997年9月,“依法治国”四个字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依法治国成为中国执政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被视为开创了一个新时代。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信息概述最高法设置的巡回法庭即代表最高法,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与最高法的裁判在效力上是相同的,都要盖最高法的印章,都是终审判决,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巡回法庭和各高级法院之间仍然是上下级审级关系。最高法设置巡回法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的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马背上的法庭”。但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巡回审判一直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是怎样的一个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这主要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今后,巡回区内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审。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任务中占较大比例,放到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免去当事人奔波劳苦,方便当事人诉讼。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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