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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行政问责案件办理程序

2021-03-08知识6

办案人员错案问责制是什么?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2020.01.03·5927人看过 导读:刑事错案问责是对由人为因素导致错案的司法人员进行事后惩处制裁的机制,。40064365 60 接听时间:周一到周六 8:00~22:00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行政问责案件办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问责情形的线索,经批准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叩求《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试题及答案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试题一一、填空题(共10空,每空1分,共10分)1、《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分(5)章,共(29)条。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当予以行政问责。4、(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5、未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选项字母号填在括号内。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自(B)起施行。A、2012年2月15日 B、2012年3月15日C、2012年2月16日 D、2012年3月16日2、下列不属于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是(A)A、某医院 B、市民政局C、某街道办事处 D、某镇人民政府3、下列属于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应当问责的情形有(C)A、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B、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案件审查大队是做什么的 案件审查大队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431343036又叫案件审核大队除了大队外,也可另设中队、支队。以四川省为例,案件审核大队、中队,专门负责案件审核,统一案件出口,设立案件审核支队是全省公安进行执法监督机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为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去年四川省公安部门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的实施意见》,案件审核队的主要职责有:1、改革完善层级监督制度。针对执法突出问题,创新巡视督导制度,省、市公安机关采取明察暗访、驻点指导、社会调查、案卷核查等形式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巡视监督活动。2、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下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作出的重大执法决策和制定的执法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审查。3、改革完善审核监督机制。除首次设立专门案件审核队伍外,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部门和派出所全面设立专职或派驻法制员,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核监督。4、改进案件审核模式,除涉密外的案件全部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办理和流转,案件材料全部录入网上办案系统进行审核。6、改革完善个案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源头管控,办案场所视频监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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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被撞,把对方告上法庭,就行政不作为问责适用条款是什么呢? 400-64365-60(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黄冈 行政不作为应当包含的内容如下: 一是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

监察法问责的手段有哪些 监察法问责的手段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行政问责。第三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 行政问责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同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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