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2021-03-08知识6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1、协助所领导组织、协调全所各项行政工作,负责收集、归纳、整理、拟订全所工作(行政)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及总结,起草和处理行政性往来文书,审核各处室起草的文稿。2、负责全所往来文书的收发、处理、保管与催办工作,管理印信,负责机要保密、各类文件和档案管理工作。3、协助所领导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所长办公会议和所务会议,对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4、处理、接待有关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安排节日行政值班。5、编发卫生监督工作简报;统一管理对外宣传报道。6、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网站维护、更新等管理工作;收集有关卫生监督信息。7、负责各类图书资料(图书室、阅览室)的管理工作。8、负责工会日常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所“职工之家”(活动室、健身房)管理工作。9、负责所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职工开展法制、消防及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组织全所环境卫生、所容所貌等工作。10、负责全所后勤(维修)保障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核对;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11、负责大宗物件和全所公用物件的采购工作;承担办公文印任务。12、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拟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对。

江苏省血液中心的职能部门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经济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中心开展采供血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进行核算和监督,定期将供血收入上缴财政国库;根据中心事业发展情况编制部门预算,做好部门预算计划的实施、控制;组织开展中心的全成本核算工作;定期分析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运行情况;做好中心的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科负责落实人事工作方针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心人员的考核、任免等工作;办理职工的录聘用、离职与退休等手续;负责各类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审、晋升、聘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职工的工资调整,按期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与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中心业务协调、献血投诉处理等业务管理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7人,其中高级专业职称5人。主要承担临床输血服务工作,开展项目有:红细胞血型血清学定型、抗体(完全抗体、不完全抗体)鉴定、交叉配血、疑难配血、红细胞血型抗原的基因分型;血小板交叉配血、抗体检测与筛查、血小板血型抗原的基因分型(包括HPA1-17、Cabа+);HLA基因分型;粒细胞抗原。

江苏省卫生厅的机构设置 根据工作职责,省卫生厅设 1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卫生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主任(戚兴锋),副主任(顾帮朝(正处职,援疆),王荣申,石健峰)(二)规划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政策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规划建设、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处长(沈敏华),副处长(陶宏滨,吴天)(三)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江苏省献血条例的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九条 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