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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能否领取前夫的身故保险金?

2020-07-23新闻7

基本案情

妻子为丈夫购买了终身寿险,一年后双方离婚。后前夫去世,前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前妻能否领取前夫身故保险金?近日路北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

原告林某与王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2016年9月29日,原告林某作为投保人为王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该保险约定的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比例)林某(100%)。2018年8月5日,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排除他杀。保险公司认为,林某与王某已经离婚,双方身份关系变更后并不能认定林某为保险受益人,故不同意对原告林某进行理赔。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保险约定的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比例)林某(100%)。在被保险人王某身故后应由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林某享有保险权益。原告林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保险人王某的身故情况,故被保险人王某的身故保险金应由原告林某领取。故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林某保险赔偿金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在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而本案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而本案中,保险合同仅仅约定了姓名,并未约定身份关系,所以身份关系的变化并不影响受益人的约定。综上,保险公司应该向原告林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转自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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