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子公司增资,导致公司丧失控制权是否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就算增资后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新的合并报表上会有长投,并以完全权益法反应其对原子公司持有的权益份额,这样的话不应该会导致拟上市母体资产总额出现这么大的。
接受投资如何不丧失控制权? 你如果只是这个项目需要投入2000多万,而银行又贷不到款的话,能不能跟这个人商量,这2000万里的1900万先作为向他借的款,另外100万作为他的投资;等项目完成后,你们从利润里拿出大部分作为你们自己的新增投资,而这个人的借款,看他是愿意让你们偿还,还是愿意转为对你们公司的投资。但是,无论如何,什么时候都要确保你们要占有最少51%的股份。如果让投资人马上就占有你们公司90%还多的股份的话,那你们的确马上就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的。接受大额投资又想不失去公司控制权很难,因为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按投资比例享有对公司的相应权利,一般持股20%以上就可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参与权了,而持股90%以上那属于绝对的大股东,真让他入股并持有这么高比例的话,你们以后在这个公司基本就只有分红权,基本没有决策权了,连真正的参与管理都谈不上,更别提控制了。相反,基本就是他完全控制公司了。所以,如果他不接受你们先借款,项目完成后再看情况增资的提议,而是坚持要现在就全部作为投资,成为占90%多股份的绝对大股东的话,那基本可以肯定他是想要把你们的公司给“吞”了的。
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稀释但仍有控制权,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如何处理 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稀释但仍有控制权,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无需做任何处理。只要丧失控制权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创始人如何确保股份不被严重稀释,而导致丧失公司绝对控制权?
股权被动稀释丧失控制权时的投资收益如何推算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在权益法下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给子公司,在我理解应该是按照正常销售来核算的呀,为什么在利润copy的基础上还要加上折旧呢?应该如何理解呢?5、在轻1,316页,有一个子公司少数股权增加稀释股权的解释,这道题也是稀释股权,为什么轻4的答案和轻1的描述不一样呢,轻4的答案是丧失控制权轻1,是没有丧失控制权6、为什么丧失控制权要按照新增资金部分享有的众多创造比例减去(增股扩张部分享有的份额),丧失部分享有的长期迅速腾空股权投资,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为什么要计入投资收益,而不是资本空间公积?7、轻1,316页,为什么在zd稀释股权后没有丧失控制权的部分,增资后的净资产的份额减去增资前的净资产的份额,其差额冲减资本公积,为什么和稀释股权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不同啊?为什么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投资收益?应该如何理解?8、为什么稀释股权丧失控制权和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不同,分别应该如何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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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如何确保股份不被严重稀释,而导致丧失公司绝对控制权?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往期的头条文章有详细的描述,可以关注我查看往期内容。接下来,我就简单介绍,创始人如何掌握表决权。公司法上的股权比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针对有限公司,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法律默认股权比例和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一一对应。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绝大多数事项,拥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少数特殊事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持股三分之一以上拥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所以,相对控股(持股二分之一以上)和绝对控股(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及一票否决(持股三分之一以上),这三个是创业者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必须守住的持股红线。如何设计股权架构掌握表决权1.投票权委托主要是指部分股东将股权权益中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创始股东行使,从而来保障创始人在股东会表决权上的控制。具体实行上,签署一个委托协议即可,同时在设计委托合同的时候,约定高额违约金防止违约。2.一致行动人协议那么所有的创始人可以签署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引进投资机构或者股权被高度稀释到一定阶段,所有的创始人必须联合起来,比如:如果有争议,以带头大哥或者多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