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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和效力

2021-03-08知识32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根据合同法68、69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和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

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效力是什么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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