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向泸宝)“我当时的确是遵照我父亲的意思卖的,现在考虑到这可能对我的子女前途造成影响,所以我要提起申诉。”
近日,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在咸丰县检察院召开。申诉人吴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向咸丰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5年初,吴某某和其父亲两人将其伯母共53株马尾松以每株11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砍伐,同年3月,吴某某父亲病逝。2019年案发,吴某某被咸丰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今年6月,吴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向咸丰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为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咸丰县检察院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恩施州人民监督员、县政协委员、律师、申诉人所在村委会驻村书记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申诉人吴某某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原案件承办检察官、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就案件办理的经过、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进行了阐述说明,听证员代表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检察官及申诉人进行提问了解。
经过两个小时的听证,听证员认真评议,一致认为吴某某盗伐林木一案案件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
案件了了,但吴某某内心的疑问还没解开:自己出售的林木一直是自己在管理,理应归自己所有,怎么卖了就受到处罚了?当时是父亲坚持要卖的,“我”极力反对无果才不得不遵照父亲的意思,自己也要接受惩罚?现在自己受到刑罚处罚,子女以后的前途都毁在自己手上了吗?
面对吴某某的“法结”、“心结”,检察官、律师通过法律法规的解读耐心疏导吴某某内心的困惑:吴某某一直管理的林木的林权证归其伯母所有,其本人并没有所有权,在未经其伯母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出售属违法行为;对于子女今后前途,参加听证会的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主动劝抚安慰,表示不会影响后代的学业,对就业也影响甚微,并鼓励吴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的前提下,就近找工作,担起家里的重担。
经过疏导,吴某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也解开了心中的困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息诉罢访。
“这种公开听证的形式很好,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目的。”参加听证的人民监督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