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一名女子在手术第二天,于肿瘤医院内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份“健康无忧防癌险”,谁知身体癌变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防癌险”为何不防癌?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乌龙”案件。
患癌女子申请理赔40万遭拒,双方各执一词
2016年6月,李某被诊断为子宫内膜癌病变。忧心之下,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无忧防癌险”,并按时缴纳了两期保险费。
2018年7月,又到了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李某听朋友说她投保了防癌险又曾经得过癌,是可以理赔的。于是,李某就准备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在审查理赔申请时,却认为李某在投保之前就已经确诊了子宫内膜癌,但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病情。保险公司认为这导致公司误以为李某身体健康而与其签订了一份防癌保险,因此要求与李某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用。
李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就在肿瘤医院内,时间是其手术后次日,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隐瞒病情。双方为理赔事宜双方僵持不下。
2019年10月,李某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40万元。
不能解除合同,但确诊早于合同不在理赔范围
那么,对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李某是否隐瞒病情,或者保险公司是否知情,原告李某已按约缴纳了两年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隐瞒病情为由解除合同。
但该合同进一步约定的理赔范围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该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病历、入院诊断及相关病案可以确定,李某所患癌症确诊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此后,经李某积极治疗,术后两年多亦未复发。
因此,李某欲以申请理赔的子宫内膜癌病史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法院据此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保险合同承保的是未知的风险,而不是已知的病情。即使本案中的李某因缴纳了两年保费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解除合同,但仍因不符合理赔条件而无法获赔。因此,要想“防癌险”能够真正起到保障作用,购买保险还应在健康时提前谋划。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