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店采购的鲢鳙鱼等水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20日,县市场监管局天华所对某餐饮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长江禁捕工作开展以来,县市场监管局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县市场监管局在做好禁捕退捕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强化行政执法。一方面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农贸市场、超市、水产品经营店、餐饮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另一方面在违法行为的查处上不断寻求新突破,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执法合力。不断探索长江禁捕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到长江禁渔工作有举措、有成效。(查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