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3).行政诉讼的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1.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2.维持、撤销、重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4.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5.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扩展资料: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初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一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广泛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査请案件事实。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的本质区别
行政诉讼的程序 诉讼程序1、一审2113(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5261不来\\\"原则,即当事4102人不起诉,人1653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二审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3.执行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扩展资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程序。 狭义的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只包括对司法裁判的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广义的行政诉讼执行程序还包括人民法院应行政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1.具有执行根据;2.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