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剪辑别人广播剧中的几分钟的片段发到B站算原创吗?
求各位大神帮帮忙!!!谢谢!!! 本人是学广播电视编导的,需要学习剪辑之类的,请问买个什么样的笔记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习方法)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修身做人)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道德修养)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修身做人)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修身做人)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学习方法)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习方法)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学习态度)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修身做人)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则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学习态度)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人生哲理)三军可夺帅也 匹夫不可夺志也。(道德修养)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学习方法)
剪辑影视片段算侵权吗?有什么后果呢? 首先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享有署名的权利,并有按照与制片者签的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的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其次著作权人基于一部作品享有以下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心有的其他权利。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
关于广播剧的后期制作和视频剪辑的软件。 会声绘影不是专业剪辑软件,操作起来不是很方便。你最好是用Edius来剪。中文称呼“康能普视。这个软件简单实用,上手快。关于后期剪辑方面的资料,你可以参考我的新浪博客
剪辑影视片段算侵权吗?有什么后果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此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