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问题: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多家单位投标 分两类处理: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应当以废标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政府采购中,法律和法规层级没有对其做规定,但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对该问题作出了说明,财政部的意见为:“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因此本人拙见认为在政府采购中,若招标文件内没有明确该问题的,应该按照一个投标人处理,那么作为一个投标人,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对报价作出澄清,或则更应该以未响应招标文件(报价唯一性)的号召不予通过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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