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双方都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有效吗?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很明确:合同无效。
法院对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113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5261纷案件适用4102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1653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七条 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第十八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转性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仅第一次明确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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