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0343961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之为异议权。其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或发生效力延期的效果。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这三种类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双方互负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只在有效的双务合同中才能适用。在这类双务合同中,双方负有互为给付对价的义务,且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无效,依据该合同取得的权利义务均不受保护,先履行方当事人也就不能取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因此,单务合同,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及无效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虽然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适用条件,但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及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来分析,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且可以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2、一方须先为给付。依据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中止自己的。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的特征:1、其行使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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