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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血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采供血机构相关法律法规

2020-07-23知识11

卫生监督管理所的职责?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执业人员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和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2、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5、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6、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7、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分许和报告;8、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9、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10、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11、开展新、扩、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12、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在监督方面,涉及:食品(现部分地方已移交食药部门)、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机构、医用放射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涉及法律、法规和规则特别多,大概有。非法采血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第二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第三条对非法采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律规定需报告的传染病疫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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