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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 教案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021-03-05知识8

教案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教案应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 教案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教案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至于这种独创性的多少及价值高低,并不应该成为判断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标准。此问题在很多有关著作权的权威著作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外不再展开。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从《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具体规定来看,文字作品显然不应仅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四种,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义的文字作品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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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案情简介:原告:周丰一、杨吉光、杨美如、杨美英、杨怡、杨浩七人起诉称:中国广播电视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周作人作品出版《周作人散文》、《周作人妙语录》、《周作人小品散文》等书,侵犯其对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万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答辩称:我社虽未经许可出版周作人作品,但周作人在抗战期间曾当过汉奸,新中国成立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自由等,因此周作人不再享有着作权,对他作品的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从案情简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于有关案件的事实都没有任何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都承认有这样的事实存在。可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对于同样的事实,双方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认识。那么,出现这样的结果,问题究竟在哪里呢?问题就在于双方对于“著作权”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上有着各自的理解。在周作人的后代看来,周作人的散文作品受到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严重侵犯。但是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看来,虽然周作人创作了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作品,但是周作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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