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
诉前与诉中保全有何区别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必须在15日内起诉。1、申请的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理解。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使不安抗辩权实际上存在两次效力,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的义务,如果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的,甲应当恢复履行,这是属于甲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一次的法律效力。另外甲不能立刻解除合同,只有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方才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甲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第二次法律效力。
如何理解不安抗辩权? 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