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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法 招标终止

2020-07-23知识6

终止招标需要做哪些事? 可以终止招标的情况有:发现招标文件有错误或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必须终止。因为法规有变化时,招标项目要做出调整。企业遇到经营困难,不能够维持经营,所以取消项目。招标人经营方向改变任务。重大变更,要重新划分项目。投标人不足法定三人。甲方招标终止后多长时间可以再次招标?有明确的规定吗?具体招标法哪一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结合招标投标实践,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人可2113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5261有以下六种情形:1、发现4102招标文件有1653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处理办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的的给予警告,需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赔偿相关者的损失。扩展资料:《财政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为什么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投标程序一旦启动就不得擅自终止,这个是由我国招投标法严格规定的。我们都知道,招投标程序是很严肃的事情,招投标过程是公开、公正的。前期的招标文件编撰过程中也是系统性调查后制作出的详细要求,项目的要求、参数、规定、合同条款等要求是建立在详细认证的基础上的,一旦招投标终止,意味着前期工作的浪费;招投标启动后,无论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意味着潜在的投标人已经投入了精力实施,一旦招标停止,对自己对投标方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其他法规里也有相对应的条款,关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程序,也是对招标人很好的制约和对招投标双方公平的一种提现。关注,投标那点事,留言,更多专业案例讲解!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为什么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这个在我国招标法里面有严格的规定,但不一定完全不能。有六种情况是可以的: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处理办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需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赔偿相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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