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于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下午,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了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相关情况。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张梅兴、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单雪伟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上海出台全国首部医护人员权益保障领域省级政府规章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为提升医护人员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今年三月份以来,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会同市卫健委、公安局、发改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以及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律典智库等,组成专班推动《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立法工作。
罗培新表示,依照立法程序,《办法(草案)》于11月3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今天,《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成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
对疫情等突发事件
上海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免责权利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具有风险大、任务重等特点,对此,在现有职业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作了五方面细化。一是细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感染控制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二是针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报告、提出建议以及免责的权利,明确了接受人员派遣时的权利;三是明确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其休息休假时间和心理健康,落实其在薪酬待遇和补助补贴、教育和发展、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利;四是针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医疗卫生人员,明确了其应有的待遇;五是明确了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信用激励,鼓励社会提供关爱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
上海明确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
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围绕为医疗卫生人员营造安全执业环境这一目标,《办法》作了五方面规定,分别包括赋予医疗卫生机构一定的安全管理自主权限、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明确了实施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回避诊疗的权利等五方面。
罗培新介绍,《办法》的亮点之一,即明确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将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归纳为七个方面,明确予以禁止。此外,《办法》还相应明确了实施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有针对性地重申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为启动后续的信用惩戒提供基础。
上海建立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办法》加大了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闭环机制。
罗培新介绍,上海将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级,根据行为相应处罚措施的轻重程度,对于一般、严重失信主体规定了不同烈度的惩戒措施。
此外,上海明确建立广泛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同时,上海明确了联合惩戒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记者:刘理、刘晓晶
审稿:程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