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染是纺织业为纺织品漂白、染色,继而改变产品性状的一道关键生产工序。一些不法人员,为了骗取国家退税,通过对生产链条进行“漂染”,试图以假充真……
制作:李炜祺
1.奇怪的纺织品出口企业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利用该局自行开发的选案分析模型,分析纺织品生产型出口企业涉税数据时发现,辖区Y纺织产品公司、R纺织产品公司等6家企业涉税信息异常。这6家企业,均是2015年9月注册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征管信息显示,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6家公司累计出口色织布金额达4.65亿元,共申报出口退税5403万元。
检查人员分析发现,6家公司疑点颇多。
6家公司的上游企业和上上游企业存续状态为“异常”的比例非常高,从开票信息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外大量开出棉花收购凭证,但随后就直接向下游企业开出坯布发票的情况,企业数据中缺少纺织加工这一环节。这些供货企业大都位于安徽、河南等地,并且很多企业已是非正常户。经统计,6家疑点企业的上游企业中,非正常户总计有14户。
企业出口目的国和地区数量异常。从出口地信息看,Y纺织产品公司、R纺织产品公司等6家企业的出口目的国和地区多达35个,涵盖欧、美、亚、非四大洲,一定时期内向如此多的国家和地区出口产品,会面临成本、语言、时差等多种困难,这种情况并不合外贸企业经营常规。
此外,6家公司月生产销售额达到近3000万元,但从生产信息看,每月企业水电费支出只有2000多元,两者之间明显不匹配。另外,在企业进项信息中,还发现有大量本地加工费发票。其中最为蹊跷的是,本地一家W印染公司开具给R纺织产品公司的一张金额为50万元加工费发票,发票的开出日期居然比R纺织产品公司这批产品购进坯布的时间早1周。
综合以上情况,检查人员认为,6家公司在原材料购进、企业生产和出口销售等方面均有异常,其行为涉嫌出口骗税违法。
于是,稽查局派出检查人员对6家企业注册地进行实地检查,发现6家企业注册地均在一栋办公楼的4层,无任何生产设备。物业人员称,6户企业的承租事宜和日常事务均由一个赵姓中年男子出面处理。
在此期间,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了山东省济宁市税务机关发来的R纺织产品公司上游一户企业的虚开证明函件,证实R纺织产品公司接受的11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函件中的银行流水附件证明材料显示,R纺织产品公司在付出购货款后不久,山东济宁的上游企业即将款项汇回了该公司,完成了资金回流。种种迹象显示,6户企业具有骗税重大嫌疑,南通税务稽查局立刻启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向公安部门通报案情,税警双方成立“6·10”税警联合专案组,抽调精干力量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2.涉案人员玩失踪
这个赵姓男子是谁?6家企业如何作案?专案组开始循迹追踪。
根据6户企业注册地物业提供的信息线索,经过调查,专案组得悉,赵姓男子即是R纺织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通过关联分析、身份信息追踪等,办案人员发现,6家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赵某的亲戚和朋友。
为了确保涉案企业财务资料和单证备案资料等证据资料不遭损毁,专案组决定先从关键人物赵某入手打开突破口:以更新企业涉税信息为名,由纳服人员通知赵某到税务机关处理,借机对其实施控制,继而由其通知财务人员交出相关资料。
但是,狡猾的赵某似乎嗅到了什么味道,虽然在电话中与税务人员约定第二天到办税服务厅补录信息,但却并未如约到场,随后即失联。
面对这一情况,专案组改变策略,决定以税收征管系统中的涉案企业进销发票信息,以及企业账户资金流水核查为重点,寻找线索,核查取证。
专案组认为,涉税信息显示6个企业运作模式是:从多地购进坯布,然后委托本地企业加工后出口。在这三个环节中,只要查实一个生产经营环节有问题,就可以证明其经营虚假。在企业的三个经营环节中,坯布购进和出口地都在外地,只有加工费发票均由本地企业开出,并且,有一笔加工费发票开出时间早于坯布购进时间,疑点突出。针对这一特点,专案组决定重点对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实施调查,打开案件突破口。
3.订单追索牵出“红树林”
经统计,6户涉案企业共计支出各类加工费2780多万元,其中漂染加工费2650万元,涉及南通市三个区、县的多户漂染企业。
这其中,为6户企业开具漂染加工发票最多的企业即是W印染公司,其共计为6户企业开具名为漂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780万元。
专案组赶赴W印染公司,重点对那份开出时间早于R纺织产品公司购货时间的50万元加工费发票实施核查。W印染公司财务主管提供了这笔业务的合同等资料,合同上面有R纺织产品公司公章,也有赵某签字。该公司财务主管拿出企业管理流程称,绝不可能出现加工业务发生之前开具发票之事。经过核查,该企业开票行为确实较为规范。
这是怎么回事?办案人员没有气馁,继续对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流程实施核查。
办案人员了解到,漂染是给纺织品漂白后染色的一道重要工序,对工艺有严格要求,如果出现色差、褪色、磨毛等情况会直接影响成品质量,因此,委托加工方一般都会派专人对漂染中的布匹质量进行跟踪,加工方和委托方在加工过程中会进行多次确认,相关手续会形成收料单、出库单、检验单和质量跟踪单等多个单据。
办案人员随即到W印染公司的车间查找生产加工记录。在充满浓烈化工染料气味的车间库房里,翻查了大量潮湿甚至发霉的单据后,终于发现了和那份50万元加工费发票对应的收料单、出库单、检验单和质量跟踪单等单据。这些单据显示,该批坯布确实有入库加工和成品出库,但是出库送货的地点却是本地某家纺市场,并非R纺织产品公司,这些单据所写日期均在该份发票开具日期之前。此外,办案人员还在质量确认等单据上发现,客户名位置的签名是顾某,后面还有“红树林”三个字。
顾某是谁?“红树林”是什么?
随后的调查结果显示,顾某是本地某家纺市场经营色织成品布的一名个体业主,而“红树林”是其经营部的简称。
根据这一重要线索,专案组立即询问了顾某。顾某起先坚称自己依法经营,并无任何涉税违法行为。但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各项单据、发票等证据,顾某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其在发票开具上“移花接木”的违法行为。
原来赵某和顾某是朋友,当赵某得知顾某之前加工布匹均不要发票之后,于是以给手续费为条件,让顾某冒充涉案企业业务员,每次加工布匹后,要求W印染公司将加工费发票开具给赵某控制的6户涉案企业。顾某没想到,由于赵某在原材料进项发票上“做手脚”的一个疏漏,让他们的伎俩见了光。
经查证,涉案6家企业接受的其余漂染加工费发票,均为顾某以上述方法,从开票企业骗开而来。
4.关键人物浮出水面
在询问顾某的过程中,涉案的另一名重要人员浮出水面。顾某称,赵某手下很多业务的具体联系人是曾某。曾某在整个业务的操作过程中,负责确定开票金额、账面资金转出、合同传递和支付开票费用等多个具体事项。
专案组立即采取多种技侦手段对曾某实施调查。通过对曾某进行关联核查,并对其个人信息实施追踪,专案组清分出涉案6户企业的上游企业关联个人、出口货代人员、地下钱庄实际控制人等三组重要线索,并相继成立了虚开核查、货代调查和地下资金查证3个小组,对这些业务所涉及的五个省(市)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实施调查取证。最终取得了涉案6户企业原材料、生产加工配票虚开和货品出口配单的翔实证据。
随后,专案组开始布控收网,税警联合组成4个小组,同时实施抓捕行动,赵某、曾某为首的7名涉案违法人员全部落网。赵某、曾某等人到案后,对其虚开骗税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赵某、曾某等7人结成团伙,注册成立了Y纺织产品公司、R纺织产品公司等6家空壳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赵某、曾某团伙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非法取得虚开的坯布、棉纱等原料发票和加工费发票,将涉案企业伪装成外包加工业务的纺织生产企业,并通过不法货代人员取得他人货物出口信息“配单”,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的方式,虚构纺织品出口业务,涉及金额4.65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5403万元。目前,专案组后续调查取证工作已全部完成,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税案评析
辨析产销要素,识破生产骗局
本案是一起违法人员通过编织虚假纺织品生产链条实施出口骗税的案件。涉案人员虚构纺织品生产流程,采取“真贸易假生产”的方式,采取虚开发票和配单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违法手段具有一定典型性,违法性质非常恶劣,必须予以严惩。
目前,税务机关对纯贸易外贸出口企业,规定购销货物需一一对应、进货和出口关单信息必须匹配,并以此加强核查监管,防范骗税违法行为。但本案涉案人员采取的这种虚构生产链条、冒充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违法方式,因为有“生产”行为,则“绕”过了该项法规规定,因此较为隐蔽和有欺骗性。对此,税务征管和稽查部门需要引起警惕,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以防范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应考虑由税务总局稽查局牵头,研发应用生产型出口企业预警分析模型,对企业的出口额度、产品出口地区、上游企业情况等实施线性分析,如企业经营数据出现进货金额和出口金额接近、上游企业异常状态占比高、境外客户散布地区众多等预警状态时,及时采取措施,对疑点企业实施针对性核查,遏制骗税违法活动发生。
针对假冒纺织品生产企业骗税的这种作案手段,征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监管,堵塞违法空间。其一,加强棉花等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监管。从各地骗税案的查办情况看,大量纺织品骗税违法的虚开源头发生在农产品收购开票环节。目前,收购发票开具只要求填写农产品销货人身份证明以便核查。但不法人员常通过伪造身份证明、暴力虚开等方式作案,规避监管。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增值税收购普通发票开具资格审验,加强对企业抽查,不定期对棉农身份进行抽验,通过强化源泉管理,消除虚开源头。
其二,加强纺织品生产型出口企业监管。为防止不法人员虚构生产行为,税务机关应结合涉税信息分析,加大企业生产活动巡查。在巡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企业加工、仓储等活动,还要对机器功率、工人数量、水电耗用等指标详加分析,以及时发现异常经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陈敏)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2月29日B2版
王盖 吴义平 本报记者 张雪涛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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