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即将结束,对热爱马拉松运动的爱好者来说,尽管因为疫情受到一定影响,但下半年一场又一场的赛事还是让他们过足了瘾。马拉松赛、越野赛具有广泛的大众参与性、较高的挑战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运动风险。近些年,也曝出诸如马拉松参赛者晕倒后仍坚持奔跑而被医生强行阻拦、马拉松参赛者在距离终点不远处晕倒猝死等新闻。事故的发生不仅有赛事组织方在赛事组织管理、参赛选手安全保障、专业化运营等方面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参赛选手对赛事要求认识不足、未正确衡量自身身体状况而导致损害的因素。
【案例】
2017年6月10日,“2017北京灵山100国际山地越野挑战赛”在北京灵山举行。于某参加了该赛事50公里组的比赛,上升海拔高度为2300米到2500米。比赛过程中,于某倒地死亡,经医疗机构认定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于某的亲属以主办方某体育公司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一百七十九万余元。经审理查明,该赛事由某体育公司组织。赛前,于某领取的参赛物品领取单中有参赛声明,该声明中载明参赛者知悉参赛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意外,已通过正规医疗机构体检并进行评估,本人愿意承担自身的意外风险责任等内容,但于某并未在该参赛声明上签字确认,于某向某体育公司提交的体检报告也仅显示身高、体重、血压、部分血常规信息。法院认为,涉案赛事为山地越野比赛,上升海拔在2000米以上,设定的赛事项目又为长距离越野项目,该比赛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参赛选手的身体条件亦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某体育公司作为涉案赛事的组织方,应当充分意识到涉案赛事的危险性并应针对相应的危险、困难作出必要的防范。某体育公司未对于某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比赛进行严格审核,准备的医疗器械过于简单,未配备救护车、除颤仪等基本的医疗设备,亦未针对参赛者可能发生的伤亡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或者制定医疗方案,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配备了专业的医护人员,而且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于某在晕倒后尚有呼吸存在,故某体育公司应当为其在救治上存在的拖延和无序承担责任。同时,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引发,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认定某体育公司对于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于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四十七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体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赛事组织方是马拉松、越野赛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时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马拉松赛事迅速发展、赛事规模及参赛人数空前高涨的情况下,赛事主办方不仅应当提升组织管理水平,更应当加强参赛队员的安全保障。作为赛事主办方,可以根据赛事安全风险等级设定相应的安保等级,进行紧密的安全设置。比如,沿途需在合适的距离空间设置能量补给站及医疗站,确保参赛选手能够得到及时医疗救治;针对越野赛事,应当根据地形、气候等特殊性,科学布置医疗救助站及机动人员并提前做好紧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进行救援;增加安保手段,提高健康检测水平,如采用心电监测,赛事期间通过仪器提前发现心电监测异常的选手,现场及时沟通处置,保障参赛选手安全完赛。
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马拉松、越野赛、山地越野赛是高强度、长距离、高技术含量和高风险的跑步运动,对选手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选手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参赛选手选择加入比赛是对自身能力的挑战,不是对生命安全的冒险,每个人都应当本着对自己的生命负责的态度,谨慎选择,量力而行。枉顾自身身体健康限制而冒险参加比赛,是对自己及家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当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提醒参赛选手,在参赛前应当认真阅读参赛要求,并至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身体检查,排除可能诱导身体疾病产生的情况发生;在参赛过程中,视身体承受能力及时调整跑步速度并及时补给,一旦出现身体不适,立即寻求工作人员或其他选手帮助并暂停比赛,切勿过度消费身体酿成悲剧。
马拉松赛事繁荣健康发展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高质量的马拉松赛事不仅能够创造极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更能够彰显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为了保障参赛队员的安全,在马拉松赛事的宣传推广中,更应当普及各类马拉松赛事的健康知识、对于身体各项指标的要求,鼓励人民群众量力而行地参与该项运动。
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法官助理 周欣月